执法大练兵丨2021年第一期典型案件通报

为推进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按照全员练兵、全年练兵、全过程练兵的要求,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对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以案练兵、以案提能,有效提升各地执法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水平和办案水平;以案释法、以案育企,形成对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

本期通报2021年第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杭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通过“环保码”智能分析锁定线索,非现场执法查获的一起典型环境犯罪案件。

2021新年伊始,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例行打开“环保码”平台查看排污企业预警“情报”,发现某纸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测pH、总氮数据在前日凌晨超标后迅速回落,同时排放流量加大。

执法人员立即回溯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多名员工相互配合在排污口、在线监测站房进行插拔采样管、闲置监测探头等操作,致使在线数据失真,以此掩盖超标排放事实。

员工进入在线监测房插拔采样管

该行为已违反了《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3月3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公安联合执法开展收网行动,2名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二、建德市方某非法电镀加工点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很难被发现,对于这种设立在山湾里面的非法加工点,对本案的勘察增加了难度。

2021年1月2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执法人员网格化巡查时发现在山湾里有一个非法电镀加工点,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未经环保审批和验收,未建设任何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含镍、铬等重金属废水通过房屋墙角铺设的一根白色PVC管道,直接排放至加工点西南侧树林内,对废水监测结果显示总铬、总镍、总锌、总铜等浓度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非法电镀加工点屋内墙角排水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第一款规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3月16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杭州市某石油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案

该案件为杭州市查处的首起环评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典型案件,对项目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均具有较强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2020年11月2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石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绿荷塘综合供能服务站环评文件的“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营运期废气污染物分析的“销售汽油、柴油量”均与事实不符。之后,组织专家对项目环评报告表质量问题进行复核,发现还存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遗漏“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未按导则要求开展声环境影响分析等严重质量问题。

涉事企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罚款人民币5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汤某罚款人民币5.6万元、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某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同时,对环评编制单位罚款人民币6.92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5万元,对环评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四、杭州市某机械加工公司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污染环境案

该案件为一起企业负责人环保意识淡薄,对危废处置认识欠缺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3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加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雨水冲刷该企业边角料堆场导致残留废切削液随雨水流出,经厂区地面汇集后自流至围墙角落孔洞外排,污染厂区外泥土,最终外排至河道。执法人员对厂区外残留废切削液采样,监测结果显示COD高达2980mg/L,超标28.8倍。该公司自1997年生产至检查当天,从未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废切削液的合法处置工作。

废切削液冲刷流至地面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4月2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作出拟处罚人民币60万元的行政处罚,后续拟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五、杭州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该案件为一起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检测的典型案件。

2021年初,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验机构交叉执法检查中发现:杭州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在对两辆重型柴油车采用柴油车污染物排放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时,检测过程数据异常,但企业出具了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经后续调查,在上述涉案2辆重型柴油车检测中,检测员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进行检测。

执法人员核对检测仪表

该企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9.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六、杭州市萧山区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私设暗管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共同侦办的违法生产并通过人工开取的孔洞(暗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9日,根据前期摸排线索,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联合萧山公安分局对萧山区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现有生产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造粒生产线在加热过程产生的油烟经集气罩收集,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油烟冷凝后产生的油水混合物经排气管上开取的小孔滴落至地面的容器(电饭煲内锅)内,该容器放置于车间北侧靠近西小江的围墙边,容器旁有一人工开闸的孔洞直接通向西小江,现场检查时容器内油水混合物处于最高水位状态,孔洞周边有少量油污痕迹,执法人员在容器内取水样送检,监测结果石油类指标超出国家排放标准。

造粒生产线加热时产生的油烟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直接排放外环境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行为立案调查,拟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对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拟移交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七、杭州市富阳区某矿山公司私设暗管排放隧道施工污水案

该案件是富阳区2021年第一起环境违法行政拘留案件和生态损害赔偿案件。

2020年12月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新登环保所接到举报,称渌渚镇阆坞溪水质发白。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天津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在简易沉淀池无法满足实际沉淀要求后,将来不及处理的废水直接打入山涧外排。执法人员对外排污水进行采样检测,其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色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山涧流淌的废水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6万元,生态损害赔偿2.8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置。公安机关在调查后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黄某、王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八、杭州市临安区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

该案件将《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同时实施了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充分打好“组合拳”,对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严惩重罚。

2021年1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环境监测人员在对临安区於潜镇天目溪一省级考核断面水质采样分析中发现该断面氨氮指标异常。1月22日,执法人员在对於潜镇横山工业园区深入排查时发现,杭州临安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门雨水排放口氨氮指标异常高。随后,执法人员深入该公司开展地毯式排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西侧有一雨水排放口被石棉瓦覆盖。执法人员随即调取了污水处理站的监控视频,发现污水站操作工钱某分别于1月7日、12日、18日、20日深夜共4次,用一台1.5KW潜水泵将未完成处理的废水抽至被石棉瓦覆盖的雨水管内,排放的废水通过园区雨水沟最终流至天目溪,污染了断面水质。

执法人员发现可疑雨水排放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生产线控制开关依法查封1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该公司污水站操作工钱某行政拘留10日。


九、杭州市余杭区某塑粉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新版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案件为企业对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了解不充分,导致排污许可证登记内容与企业实际不符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对余杭区某塑粉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现场有2台喷台的废气各通过1个排气孔排放至厂房外,6台磨粉机产生的研磨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后接入1根15米高的排气筒后高空排放,经核对,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上仅填报1个废气排放口。

2个喷台排气筒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4月9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决定。


十、杭州市滨江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危废容器未设置标识案

该案件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协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该类违法行为在汽修行业中也比较普遍。

2021年3月3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滨江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危废仓库中废机油的容器吨桶(危废代码为900-214-08)上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并将案件交由滨江分局办理。

废机油桶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4月30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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