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领域机动车清洁化绿色积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大气办〔202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重点领域机动车清洁化绿色积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杭州市重点领域机动车清洁化绿色积分实施细则(试行)

2.相关市直单位名单

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附件1

杭州市重点领域机动车清洁化绿色积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蓝天保卫战、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积极推进碳达峰工作,加快车辆结构调整,推进重点领域机动车清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新时代美丽杭州建设实施纲要(2020-2035年)》《杭州市重点领域机动车清洁化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坚持“政府引导、各方参与、市场主体、融合创新、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机动车清洁化替代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清洁化车辆指登记入籍在杭州的新能源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国六燃气、燃料电池等车辆。

第五条         鼓励开展清洁化车辆后服务市场运营,培育发展清洁化车辆服务市场。

第二章 积分产生

第六条         参与积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

(1)名下登记的清洁化车辆数量应达到5辆及以上,且相应车辆应纳入工信部推荐的名录或公告。

(2)按要求提供清洁化车辆的行驶里程和轨迹等相关信息。

(3)按要求申请在线账户,录入清洁化车辆基础信息。

第七条         积分计算方法。

每辆车单独核算积分,清洁化车辆积分(A)=清洁化车辆差异化基础积分系数(B)×核算周期内行驶公里数(C)×车型折算系数(D)。基础积分系数B是根据车辆对应的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对应的基础积分系数;核算周期内行驶公里数C是单个核算周期内该车辆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总计行驶里程减去基础里程(单个核算周期内,市政环卫车辆基础里程为5000公里,其他类型清洁化车辆基础里程为1万公里);车型折算系数D是根据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差异化确定。

第八条         积分自账户审核通过后起计,积分实时产生,单个核算周期内的积分需要在该周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使用完毕,逾期作废。

第九条         本细则实施时间共计3个核算周期,12个自然月为1个积分核算周期,第1个周期为本细则实施之日0时至第12个月最后一日的24时。

第三章 积分应用

第十条         积分可用于申请减排补贴、享受路权开放和其他政府优惠政策,以及兑换市场化优惠消费服务。

第十一条            积分用于申请减排补贴的,单车每个核算周期可申请使用的积分不得超过4万个,1积分=0.6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清洁化车辆可享受路权开放政策,具体包括:

第1个核算周期内,对轻型新能源货车实施区域开放政策;对中、重型清洁化货车在现有通行线路基础上给予进一步开放。

第2和3个核算周期,对轻型新能源货车扩大区域开放政策,原则上全面开放现有限行区域,另根据新能源货车保有量和积分情况适当增发早晚高峰通行证;对中、重型清洁化货车根据其保有量和积分情况,再适当增加通行线路和增发通行证。

第十三条            积分可用于享受其他政府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适合清洁化车辆的停车场,可用积分兑换每天首次2小时免费停车服务;针对实施车辆清洁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与市政、运输相关项目招投标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明确分工职责,强化协作联动:

(1)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减排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县(市)自行承担,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级财政减排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分局负责对补助对象基本信息、积分信息、资金补助信息等进行审核。各区、县(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各区、县(市)分局负责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拨付资金。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依职责对减排补贴资金进行监管。

(2)路权开放政策由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3)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车辆优惠服务由市城管局、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4)招投标等其他优惠政策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5)市生态环境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杭州市重点领域机动车清洁化绿色积分核算服务。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应清洁化车辆的积分资格及相关优惠政策,追回相应周期已拨付的减排补贴资金,该周期积分清零并进行通报。

(1)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采用篡改里程、积分数据和谎报车辆信息等方式骗取减排补贴或优惠政策的。

(2)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安全隐患突出的。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存在(1)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可视情予以调整。

附表

清洁化车辆差异化基础积分系数(B)

序号

能源类型

指标及范围

基础积分系数

1

电能

Ekg(Wh/ km·kg,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

>0.29

0.7

2

0.25-0.29

1

3

<0.25

1.2

4

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

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比值

≤料消耗

基础积分系数

适用范围

0.7

2020年及以后新增车辆

5

燃料电池

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

≥料电池

0.7

2020年及以后新增车辆

车型折算系数(D)

序号

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 (t)

折算系数

1

<4.5

1/8

2

4.5-18

1/6

3

≥18

1/4

附件2

市各有关单位名单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水局、市园文局、市公安局交警局

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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