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于2021年2月3日已批准。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至 |
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浩浩宠物诊所 |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沙西路120-1号二楼,120-2号一楼二楼 | 刘海峰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 [A4290] | 2026年2月2日 |
杭州派思德宠物医疗有限责任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岸上蓝山公寓玉兰苑2幢2-7、2-8商铺 | 李荣奇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 [A4291] | 2026年2月2日 |
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佳宠宠物诊所 |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安乐路38#38-1-2# | 隋国章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 [A4292] | 2026年2月2日 |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嘉宥动物诊所 | 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义隆路127、129号 | 尉萍萍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 [A4293] | 2026年2月2日 |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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