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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9807/2021-01599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杭环发〔2021〕8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起草后于12月7日、17日向有关部门(单位)书面征求意见,12月7日至12月15日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http://epb.hangzhou.gov.cn/art/2021/12/6/art_1229354816_1805248.html)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17条意见,采纳13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3条。
来文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
市生态环境局系统内部 | 市执法队 | 1、第3项“对违反清洁生产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违则为“第二十七条”,但比对法条后实际上为第二十七条第一到第四款。建议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到第四款” 2、第39项“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案由与145项一致,建议将两项合并,将145项的法条与第39项合并。 3、第43项案由表述为“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但罚则中“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 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案由和罚则不一致,建议案由与罚则一致。 4、第68项案由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但罚则对象包括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果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能进行处罚建议调整案由表述,因为“等行为”只能表达同一主体的一系列行为,不能涵盖不同主体。如果只能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处罚,罚则上建议只保留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这一项,删去(二)(三),并删去针对“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违则(第六十四条)。 5、第96项违则中“《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与罚则内容一致,建议作为罚则。 6、第138项“不正常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处罚”遗漏“对”字。 7、第152项“对车站、码头及其他货物装卸站(场)使用喇叭,噪声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行政处罚”,建议删去“不得” 8、第156项后有一项未编号的事项“对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该事项与28项“《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一定重合 9、行政强制中建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进行补充。 | 采纳 | / |
萧山分局 | 建议增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质量问题的执法事项 | 采纳 | / | |
滨江分局 | 建议删除对未达标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事项,因为该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部门未涉及生态环境部门 | 采纳 | / | |
淳安分局 | 建议删除关于油烟超标排放、违法在人口集中地区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权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并不当然是生态环境部门,且大部分划转给了综合执法局 | 采纳 | / | |
其他部门 | 无意见 | / | / | |
有关市直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 | / |
市林水局 | 1、外部门划转事项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第2、第3、第9项建议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 未采纳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8号)的规定,第2、3、9项有关自然保护地的执法事项已划转给生态环境部门 | |
2、外部门划转事项中林业风景名胜区的第4-8项,已通过杭综执办〔2020〕3号《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部分采纳 | 根据最新的《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版)》(2021年8月动态调整目录),除第8项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外其他均未在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中,第8项所涉事项已载明于划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事项中 |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 | / | |
市城管局 | 1、执法事项第15项属于林业领域事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划出事项 | 未采纳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8号)的规定,第15项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事项已划转入生态环境部门 | |
2、建议参考省厅2020版目录增加目录编码 | 未采纳 | 由于目录编码为省厅编制,我市的目录对省厅目录做了很多修改完善,故不便再另外编制编码 | ||
3、建议完善浙江省权力事项监管库的法律依据 | 采纳 | / | ||
社会公众 | 无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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