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问题编号44)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公示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浙江省整改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深化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2021〕15号)、《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2018〕25号)及《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2018〕85号)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一、反馈问题

浙江省部分区县统计部门在统计化肥、农药数据时未按要求开展“全面统计”,也未会同农业部门组织村级调查,仅由区县统计人员根据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估算,省市统计部门对异常数据也未开展有效审核,导致减量数据长期虚高。

二、整改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认真实施化肥、农药全面统计,真实反映化肥、农药施用情况,科学研判化肥、农药增减变化趋势。

三、整改措施

(一)全面落实化肥、农药统计村级起报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报表制度的全面统计要求,落实全省农业农村统计2020年年报及2021年定期报表制度;继续规范村级统计台账建设,扎实推进村级起报工作;完善村级统计调查方法。

(二)完善农业农村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机制。

健全农业农村统计数据生产流程质量管控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加大对化肥、农药等数据的审核、查询力度,增加审核公式,发挥联网直报系统在数据质量审核中的作用,强化市县乡三级数据审核职责,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和基层调研指导,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加大数据核查力度,按照市县工作职责,层层把关,逐级审核,特别是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审核、核查。对统计数据弄虚作假情况,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部门合作,发挥部门统计作用。

市统计局召开由区、县(市)统计局和市级农口部门参加的季度工作例会,研究农业生产形势,通报化肥农药统计整改情况。加强各级统计部门与农业农村、林业部门的协作沟通,根据农林作物种植结构,结合气候变化、病虫害发生等情况,测算各类农林作物化肥、农药单位面积施用强度,科学研判化肥、农药施用量增减变化趋势。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全面落实化肥、农药统计村级起报工作。

1.专题布置落实省年报、定报制度。2020年12月8日,市统计局召开由各区、县(市)统计局业务骨干参加的全市农业农村统计工作会议,严格执行国家报表制度的全面统计要求,全面落实农药化肥统计执行村级起报。

2.继续规范村级统计台账建设。按照“先有台账后有数”的原则,指导各地建立村级统计台账,完善并下发统计台账模板,提高统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规模户全数调查、散户抽样调查的等农户访问机制,结合部门行政记录,开展化肥农药使用强度分类调查,做到数出有源、有据可查。

(二)完善农业农村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机制。

1.强化数据审核评估。健全农业农村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加大对化肥、农药等数据的审核、查询力度,增加审核公式,强化市县乡三级数据审核职责,特别是加强县乡两级数据审核,层层把关,加强部门数据会审,共同评估分析2020年度化肥农药数据。

2.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和基层调研指导。市统计局组织2期共196人参加的全市涉农乡镇农业统计人员化肥农药统计调查专题培训班,分别到富阳区、余杭区、临安区、萧山区和桐庐县开展化肥农药统计整改工作调研。

3.组织开展数据核查。2021年4月至7月,市统计局对全市涉农的9个区、县(市)化肥农药统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各区、县(市)对本级及各乡镇进行全面自查,及时通报反馈存在主要问题,提出整改落实意见。                                                                                                                           

(三)加强部门合作,发挥部门统计作用。

市统计局召开由区、县(市)统计局和市级农口部门参加的季度工作例会,研究农业生产形势,通报化肥农药统计整改情况。2020年12月,与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水利局等部门沟通,就测算、评估各类农作物化肥、农药单位面积使用强度等方面工作进行密切协作,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水利局向市统计局提供全市肥药使用情况。

公示期限:2021年10月14日-10月20日。如有异议,请与市统计局联系。联系电话:85257233。

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协调小组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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