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于2020年8月3日已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至 |
杭州雅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明月嘉苑口腔诊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社区明月嘉苑二区8幢底商2号一楼二楼 | 王华忠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5207] | 2025年8月2日 |
杭州惠雅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桥景园南苑10号 | 王肇焕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5208] | 2025年8月2日 |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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