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度平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分局、钱塘新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度平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1日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度平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平安创建的决策部署,实现全市在省平安考核“进前三”目标,争当排头兵,坚决打赢平安创建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切实提升平安三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照全力打造全国最安全城市、争当全省“平安中国示范区”建设排头兵目标,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力配合开展平安创建攻坚,为2020年全省平安考核“进前三”的工作目标,做好平安创建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党组书记、局长劳新祥为组长,党组成员、巡视员曹建松为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平安创建办公室,设在执法队,由执法队队长周玉强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具体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执法队牵头我局平安创建相关工作,负责平安考核工作情况及数据汇总,及时上报市委平安办;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的日常执法监管工作;受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负责分析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参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评估;负责指导全市环境应急队伍建设。

办公室协助推动年度平安创建工作的部署、落实和考核工作,将平安创建工作纳入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将平安创建相关议题提交局党组会议;传达上级文件要求,收集省、市领导对我局平安创建工作有关批示,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负责局机要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督办重要生态环境信访,负责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的协调、联络和督办工作。

人事处负责党组会会议台账记录;做好局系统内部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管干部和机关、城区分局、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水处负责牵头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水体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指导协调流域水环境异常事件处置工作,参与重大和跨区域水环境污染处置。

大气处负责牵头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监督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情况,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拟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土处负责牵头全市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承担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承担全市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牵头协调和组织较大辐射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生态监测处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牵头负责全市重点污染源自行监测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方案。

宣教信息中心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平安宣传工作,提升“平安三率”。

各区、县(市)分局、钱塘新区分局依照平安创建考核要求,根据职责做好辖区内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平安创建工作,发生可能扣分事项的,第一时间报告市局;加强与同级平安办的沟通协调,贯彻落实平安创建有关决策部署。以下工作任务均需各分局具体落实,任务分解中不再单独列出。

其他处室(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领导安排做好保障及配合工作。

三、具体任务分解

根据《2020年度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评审条件解释》(以下简称《考核条件》)和《杭州市2020年度平安创建工作考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现将涉及我局的考核内容,分解如下:

(一)《考核条件》任务分解

1、重特大事项第14条,发生环境集聚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当地主动查处的除外)。(执法队)

解释:“发生环境集聚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同一辖区内聚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30人以上,从事破坏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委暗访检查发现,或被外省公安机关追查打击,或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

2、重特大事项第15条,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辐射事故的;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的。(执法队、土处)

解释:“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依据《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大以上辐射事故”的分级标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是指虽未达到上述条件,但造成恶劣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虽未在短时间内集中爆发,但造成恶劣影响的流域性、区域性环境污染。

3、结果性指标生产安全部分第31条,发生危险化学品或污染危害性物质泄漏等案事件的,扣1-3分。(执法队)

解释:发生危险化学品或污染危害性物质泄漏等案事件,每起扣3分。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每死亡1人加扣 3 分。

4、结果性指标生态环境安全部分第37条,水质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扣0.5至5分。设区市、县级城市PM2.5浓度未达到年度目标的,每差1个微克每立方米扣0.5分,空气优良天数比率未达到年度目标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0.5分。(水处、大气处)

解释:“水质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扣0.5至5分”,是指:(1)依据《浙江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得出的年度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扣0.5分,合格的扣1分,不合格扣3分。(2)地表水省控断面Ⅲ类以上水质比例未达到年度目标的,每少1个断面扣1分。(3)设区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个数达标率未达到100%的,每降低2个百分点扣1分,扣分上限5分。

5.结果性指标生态环境安全部分第38条,发生非法倾倒(含排放、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每起扣1至5分。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未达到90%,处置率未达到90%的,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1分。(土处;配合部门:执法队、法规处)

解释:“非法倾倒(含排放、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每起扣1至5分”,是指:发生跨市、省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每起扣1分、2分,跨市、省倾倒危险废物,每起扣2分、3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倾倒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每起扣5分。上述事件按应负的责任对所在地扣分;倾倒行为有关联的地区先发现线索并主动查处的,对该地区不扣分;倾倒行为不是2020年发生,但在2020年发现倾倒线索的,也纳入统计。

6、结果性指标生态环境安全部分第39条,发生较大辐射事故、一般辐射事故的,每起分别扣5分、1分;处置不到位的,加倍扣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扣1至5分。发生环境污染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扣2至3分。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数与本地前三年平均数增幅变化率高于全省同期平均水平的,每高2个百分点加0.1分。本条加分上限为2分。(土处、执法队;配合部门:监测站)

解释:以上事项对辐射事故发生地扣分,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辐射事故,受影响一方处置不到位,按上述标准减半扣分。“较大辐射事故、一般辐射事故”的分级标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扣1至5分”,是指:(1)因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水利工程调节等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到位的,每起扣1分。(2)发生因违法排污,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每起扣2分。(3)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每起扣5分;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扣3分。

涉及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受影响一方处置不力,造成影响扩大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扣分。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依据《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6〕117号)。

“环境污染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每起扣2至3分”,是指: (1)被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发文督办或通报要求整改的,每起分别扣1分、0.5分,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减半扣分;同一问题被发文督办2次及以上的,加倍扣分。(2)环境污染问题被省委、省政府领导做出重要批示或指示的,被生态环境部或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每起扣3分。(3)被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的,分别每起扣3分、2分,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减半扣分;设区市提前主动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到位的,不扣分。(4)被中央、省级主要媒体曝光企业污染问题的,重金属指标超标5倍以上或其他指标超标10倍以上的,分别每起扣2分、1分,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减半扣分。被中央、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环保基础设施领域(污水、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等)污染问题的,分别每起扣3分、2分。

7、暗访指标第74条,社会应急联动工作不到位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每项扣0.5至2分。(执法队、主城区各分局)

8、安全感测评指标第75条,省统计部门开展的群众安全感(生态环境安全感)测评数据,省平安办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群众安全感测评数据,低于全省平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上述两部分群众安全感测评扣分按一定比例折算后,计入最终扣分。发生干扰统计部门、省平安办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群众安全感测评工作的,每起扣5至10分。(执法队、宣教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9、安全感测评指标第76条,平安建设群众参与率低于全省平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省统计部门、省平安办委托第三方测评扣分按一定比例折算后,计入最终扣分。(宣教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二)《考评办法》任务分解

组织指导有力(20分)

1、未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部门党委(党组)未定期分析本部门、本系统平安建设形势的,每项扣0.5-1分。(执法队、办公室)

2、未按要求完成市委创建“平安杭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每次(项)扣0.1-0.5分。(执法队、办公室)

重点任务落实(30分)

3、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并完成《高水平建设平安杭州打响全国最安全城市品牌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点项目年度任务的,牵头单位扣1-2分,配合部门扣0.5-1分。(水处、大气处、土处、执法队、生态监测处、人事处、法规处)

4、未按相关部门要求组织实施并完成国家安全、信访、宗教、反恐怖、反邪教、扫黑除恶、诉源治理、政法一体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打击治理跨境赌博、“民转刑”案件专项治理等工作任务的,每项扣0.1-2分。(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处、大气处、土处、执法队、监测站、宣教信息中心)

5、重大活动维稳安保工作内部责任不明晰的,扣1分。对维稳安保工作部署和任务清单不落实的,扣1-3分;落实不到位的,扣1-2分。维稳安保工作协作配合不积极、不主动、不到位的,扣1分。未按部门职能对省、市级挂牌督办、专题交办的涉稳涉疫风险隐患开展督查指导的,扣1-2分。未按省、市相关要求,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扣1-2分。(执法队、办公室)

6、未按相关要求落实平安建设常态化服务指导督查工作任务的,扣0.1-2分。(执法队、水处、大气处、土处)

系统创建扎实(25分)

7、未开展或配合做好市域社会治理“六和工程”和城市大脑应用的,扣0.5-2分。(法规处、科财处、生态监测处、水处、大气处、土处、执法队、监测站、宣教信息中心)

8、对各地发生的省级年度平安考核所列重特大事项,因市级职能部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监管不得力的,每起扣1-3分。在省平安考核中,因防范不力,导致市本级被直接扣分的,扣相关责任部门相应分值,责任部门两个以上的,按责承担。(执法队;配合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9、特定利益诉求群体主管部门措施不落实,对责任群体底数不清楚、档案不健全、动态不掌握或教育管控措施不落实的,扣1分。主管的利益诉求群体发生规模性来杭、赴省、进京集体访,或跨地区规模性聚集,或个人极端事件,或引发网络舆情炒作事件的,每起扣1-3分。(执法队、办公室)

10、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发生进京非访或来杭、赴省、进京大规模集体访,重大活动安保(一级响应)期间在重点区域及周边规定范围内发生违规信访行为,或者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突破市政府下达事故控制指标的),以及其他影响较大的案事件的,每件(起)扣1-3分。(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执法队)

11、发生绝密、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泄密、窃密案件,每件分别扣3分、2分、1分;发生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或未按密码法规落实密码安全保密管理措施的,每起扣0.1-0.5分;发生档案安全事故或未按档案法律法规落实档案安全管理措施的,每起扣0.1-0.5。(办公室、人事处)

12、2020年省平安考核排名赋分类专项工作指标,分三类地区分别排名赋分,杭州、宁波、温州为一类地区。排名赋分类专项工作指标在省平安考核一类地区中排名第1位的,牵头单位加2分,配合单位得分由牵头单位进行排名,按照1.5分-0.1分进行赋分;排名第2位的,不加扣分;排名第3位的,牵头单位扣1分;配合单位扣0.5分。达标赋分类专项工作指标,考核结果为不达标的,牵头单位扣1分;配合单位扣0.5分。(本条加分上限5分)(无我局牵头的专项工作指标)

13、市对区、县(市)、平台的专项工作考核指标与省专项工作指标重复的除外,新增条款(维稳、反恐怖、跨境赌博、城市大脑基层社会治理应用、信访“12345”工作)相关工作,未能进入全国或省先进行列的,牵头单位扣1分,配合单位扣0.5分。(无我局牵头的专项工作指标)

14、在平安三率考评中,工作突出为全市成绩提升做出显著贡献的,加0.1-1分。平安三率测评数据,低于全省平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市级责任部门0.2分。(群众安全感测评中,“社会治安”责任部门为市公安局,“生产安全”责任部门为市应急管理局、“食品药品”责任部门为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参与率”责任部门为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范知识知晓率”责任部门为市公安局和市委宣传部)。(执法队、宣教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15、涉平安创建事项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约谈等,按照国家级、省级及影响程度,分别予以1-1.5分、0.5-1分扣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平安宣传及信息报送(10分)

16、未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平安宣传工作的,扣0.5-1分。未在本单位、本系统网站、官微及各类宣传阵地实施、推送平安创建、平安宣传内容的,扣0.5-1分。未落实市委平安办部署的平安创建及市域社会治理重大主题宣传工作(含平安六和塔新媒体),扣0.1-2分。(宣教信息中心、执法队)

17、对已经发生的,或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曝光的,或市委平安办提供的相关问题信息,在15天内未调查核实并反馈的,每次扣0.5-1分。未按规定时间向市委平安办报送月报月评及年度核查评分情况的,每次扣0.1-0.3分。(执法队;配合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综合测评(10分)

18、综合测评共两个层面,其中,领导评议5分,民主测评 5 分。(办公室,执法队)

争先创优(上限5分,限报3项)

19、市直单位平安创建工作经验做法在全国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加5分;在全国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加3分;被中央级以其他形式推广的加2分。

市直单位平安创建工作经验做法在全省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加3分;在全省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加2分;被省级以其他形式推广的加1分。

市直单位平安创建工作经验做法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加0.5-1分。

(办公室、执法队;配合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打赢平安创建攻坚战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期盼,是保障杭州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打造全国最安全城市、争当全省“平安中国示范区”建设排头兵的必然要求。各处室(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勇当排头兵,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平安建设标准要求,对标对表、善谋实干,真正使平安创建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处室(单位)要加强与省、市委平安办及上级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随时了解和掌握平安创建情况,定期开展总结,把控创建进展,预测预警风险,及时跟进措施,加大攻坚力度;要及时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分析研判形势,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抓整改,促进平安创建工作的全面推进。

(三)加强督查指导。各处室(单位)要紧盯各区、县(市)平安创建情况,加强工作指导;按照《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安建设常态化督查工作实施方案》(杭环发〔2020〕28号)的要求,结合日常重点工作,开展常态化工作督查督导,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交办,抓好整改,对重大问题要进行通报曝光,在平安考核等事项中进行扣分处理。

附件1:《2020年度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评审条件解释》任务分解表

2、《杭州市2020年度平安创建工作考评办法》任务分解表

附件1

《2020年度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评审条件解释》任务分解表

序号

类型

内容

解释

责任部门

1

重特大事项

发生环境集聚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当地主动查处的除外)。

“发生环境集聚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同一辖区内聚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30人以上,从事破坏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委暗访检查发现,或被外省公安机关追查打击,或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

执法队

2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辐射事故的;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的。

“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依据《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大以上辐射事故”的分级标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是指虽未达到上述条件,但造成恶劣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虽未在短时间内集中爆发,但造成恶劣影响的流域性、区域性环境污染。

执法队、土处

3

结果性指标

发生危险化学品或污染危害性物质泄漏等案事件的,扣1-3分。

发生危险化学品或污染危害性物质泄漏等案事件,每起扣3分。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每死亡1人加扣 3 分。

执法队

4

水质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扣0.5至5分。设区市、县级城市PM2.5浓度未达到年度目标的,每差1个微克每立方米扣0.5分,空气优良天数比率未达到年度目标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0.5分。

“水质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扣0.5至5分”,是指:(1)依据《浙江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得出的年度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扣0.5分,合格的扣1分,不合格扣3分。(2)地表水省控断面Ⅲ类以上水质比例未达到年度目标的,每少1个断面扣1分。(3)设区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个数达标率未达到100%的,每降低2个百分点扣1分,扣分上限5分。

水处、大气处

5

发生非法倾倒(含排放、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每起扣1至5分。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未达到90%,处置率未达到90%的,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1分。

“非法倾倒(含排放、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每起扣1至5分”,是指:发生跨市、省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每起扣1分、2分,跨市、省倾倒危险废物,每起扣2分、3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倾倒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每起扣5分。上述事件按应负的责任对所在地扣分;倾倒行为有关联的地区先发现线索并主动查处的,对该地区不扣分;倾倒行为不是2020年发生,但在2020年发现倾倒线索的,也纳入统计。

土处;配合部门:执法队、法规处

6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一般辐射事故的,每起分别扣5分、1分;处置不到位的,加倍扣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扣1至5分。发生环境污染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扣2至3分。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数与本地前三年平均数增幅变化率高于全省同期平均水平的,每高2个百分点加0.1分。本条加分上限为2分。

以上事项对辐射事故发生地扣分,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辐射事故,受影响一方处置不到位,按上述标准减半扣分。“较大辐射事故、一般辐射事故”的分级标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扣1至5分”,是指:(1)因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水利工程调节等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到位的,每起扣1分。(2)发生因违法排污,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每起扣2分。(3)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每起扣5分;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扣3分。

涉及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受影响一方处置不力,造成影响扩大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扣分。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依据《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6〕117号)。

“环境污染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每起扣2至3分”,是指: (1)被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发文督办或通报要求整改的,每起分别扣1分、0.5分,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减半扣分;同一问题被发文督办2次及以上的,加倍扣分。(2)环境污染问题被省委、省政府领导做出重要批示或指示的,被生态环境部或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每起扣3分。(3)被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的,分别每起扣3分、2分,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减半扣分;设区市提前主动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到位的,不扣分。(4)被中央、省级主要媒体曝光企业污染问题的,重金属指标超标5倍以上或其他指标超标10倍以上的,分别每起扣2分、1分,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减半扣分。被中央、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环保基础设施领域(污水、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等)污染问题的,分别每起扣3分、2分。

土处、执法队;配合部门:监测站

7

暗访指标

社会应急联动工作不到位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每项扣0.5至2分。

执法队、主城区各分局

8

安全感测评指标

省统计部门开展的群众安全感(生态环境安全感)测评数据,省平安办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群众安全感测评数据,低于全省平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上述两部分群众安全感测评扣分按一定比例折算后,计入最终扣分。发生干扰统计部门、省平安办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群众安全感测评工作的,每起扣5至10分。

执法队、宣教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9

平安建设群众参与率低于全省平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省统计部门、省平安办委托第三方测评扣分按一定比例折算后,计入最终扣分。

宣教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附件2

《杭州市2020年度平安创建工作考评办法》任务分解表

序号

类型

内容

责任部门

1

组织指导有力(20分)

未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部门党委(党组)未定期分析本部门、本系统平安建设形势的,每项扣0.5-1分。

执法队、办公室

2

未按要求完成市委创建“平安杭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每次(项)扣0.1-0.5分。

执法队、办公室

3

重点任务落实(30分)

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并完成《高水平建设平安杭州打响全国最安全城市品牌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点项目年度任务的,牵头单位扣1-2分,配合部门扣0.5-1分。

水处、大气处、土处、执法队、生态监测处、人事处、法规处

4

未按相关部门要求组织实施并完成国家安全、信访、宗教、反恐怖、反邪教、扫黑除恶、诉源治理、政法一体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打击治理跨境赌博、“民转刑”案件专项治理等工作任务的,每项扣0.1-2分。

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处、大气处、土处、执法队、监测站、宣教信息中心

5

重大活动维稳安保工作内部责任不明晰的,扣1分。对维稳安保工作部署和任务清单不落实的,扣1-3分;落实不到位的,扣1-2分。维稳安保工作协作配合不积极、不主动、不到位的,扣1分。未按部门职能对省、市级挂牌督办、专题交办的涉稳涉疫风险隐患开展督查指导的,扣1-2分。未按省、市相关要求,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扣1-2分。

执法队、办公室

6

未按相关要求落实平安建设常态化服务指导督查工作任务的,扣0.1-2分。

执法队、水处、大气处、土处

7

系统创建扎实(25分)

未开展或配合做好市域社会治理“六和工程”和城市大脑应用的,扣0.5-2分。

法规处、科财处、生态监测处、水处、大气处、土处、执法队、监测站、宣教信息中心

8

对各地发生的省级年度平安考核所列重特大事项,因市级职能部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监管不得力的,每起扣1-3分。在省平安考核中,因防范不力,导致市本级被直接扣分的,扣相关责任部门相应分值,责任部门两个以上的,按责承担。

执法队;配合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9

特定利益诉求群体主管部门措施不落实,对责任群体底数不清楚、档案不健全、动态不掌握或教育管控措施不落实的,扣1分。主管的利益诉求群体发生规模性来杭、赴省、进京集体访,或跨地区规模性聚集,或个人极端事件,或引发网络舆情炒作事件的,每起扣1-3分。

执法队、办公室

10

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发生进京非访或来杭、赴省、进京大规模集体访,重大活动安保(一级响应)期间在重点区域及周边规定范围内发生违规信访行为,或者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突破市政府下达事故控制指标的),以及其他影响较大的案事件的,每件(起)扣1-3分。

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执法队

11

发生绝密、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泄密、窃密案件,每件分别扣3分、2分、1分;发生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或未按密码法规落实密码安全保密管理措施的,每起扣0.1-0.5分;发生档案安全事故或未按档案法律法规落实档案安全管理措施的,每起扣0.1-0.5。

办公室、人事处

12

2020年省平安考核排名赋分类专项工作指标,分三类地区分别排名赋分,杭州、宁波、温州为一类地区。排名赋分类专项工作指标在省平安考核一类地区中排名第1位的,牵头单位加2分,配合单位得分由牵头单位进行排名,按照1.5分-0.1分进行赋分;排名第2位的,不加扣分;排名第3位的,牵头单位扣1分;配合单位扣0.5分。达标赋分类专项工作指标,考核结果为不达标的,牵头单位扣1分;配合单位扣0.5分。(本条加分上限5分)

无我局牵头的专项工作指标

13

市对区、县(市)、平台的专项工作考核指标与省专项工作指标重复的除外,新增条款(维稳、反恐怖、跨境赌博、城市大脑基层社会治理应用、信访“12345”工作)相关工作,未能进入全国或省先进行列的,牵头单位扣1分,配合单位扣0.5分。

无我局牵头的专项工作指标

14

在平安三率考评中,工作突出为全市成绩提升做出显著贡献的,加0.1-1分。平安三率测评数据,低于全省平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市级责任部门0.2分。(群众安全感测评中,“社会治安”责任部门为市公安局,“生产安全”责任部门为市应急管理局、“食品药品”责任部门为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责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参与率”责任部门为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范知识知晓率”责任部门为市公安局和市委宣传部)。

执法队、宣教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15

涉平安创建事项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约谈等,按照国家级、省级及影响程度,分别予以1-1.5分、0.5-1分扣分。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16

平安宣传及信息报送(10分)

未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平安宣传工作的,扣0.5-1分。未在本单位、本系统网站、官微及各类宣传阵地实施、推送平安创建、平安宣传内容的,扣0.5-1分。未落实市委平安办部署的平安创建及市域社会治理重大主题宣传工作(含平安六和塔新媒体),扣0.1-2分。

宣教信息中心、执法队

17

对已经发生的,或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曝光的,或市委平安办提供的相关问题信息,在15天内未调查核实并反馈的,每次扣0.5-1分。未按规定时间向市委平安办报送月报月评及年度核查评分情况的,每次扣0.1-0.3分。

执法队;配合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18

综合测评(10分)

综合测评共两个层面,其中,领导评议5分,民主测评 5 分。

办公室,执法队

19

争先创优(上限5分,限报3项)

市直单位平安创建工作经验做法在全国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加5分;在全国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加3分;被中央级以其他形式推广的加2分。

市直单位平安创建工作经验做法在全省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加3分;在全省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加2分;被省级以其他形式推广的加1分。

市直单位平安创建工作经验做法在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加0.5-1分。

办公室、执法队;配合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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