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07/2020-01001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宣教信息中心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杭环函〔2020〕91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转让许可“告知承诺+备案”改革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征集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关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转让许可“告知承诺+备案”改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图文解读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转让许可“告知承诺+备案”改革工作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7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0〕21号)等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医疗机构营商环境,有效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我市医疗事业安全健康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推行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转让许可“告知承诺+备案”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总体目标: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营商环境,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医疗事业安全健康发展。
办理范围: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准的放射性药品使用医疗机构。
具体要求:(一)优化审批服务。一是审批条件“一次性告知”。向医疗机构“一次性”全面告知“告知承诺+备案”的审批要求和条件,重点明确违反承诺应承担的后果与法律责任。二是材料“三取消”。取消提交“放射性药品转让审批表”、“放射性药品转让双方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放射性药品转让双方协议”等3项材料。三是时效“一延长”。通过“告知承诺+备案”获得放射性药品转让许可的,时效由一个自然年延长至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
(二)加强事中事后服务和监管。一是服务指导全覆盖。对通过“告知承诺+备案”获得放射性药品许可的单位,市生态环境部门于行政许可决定之日后的2个月内,开展现场服务指导,仔细核实承诺内容是否属实,逐项查证各项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对未达到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形式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情况开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把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作为评定指标,对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录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在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四)加强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医疗机构建立放射性药品使用台账档案并存档备查。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台账于次年1月15日前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提交备案。
三、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劳新祥 王珍薇
联系方式:0571-8508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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