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88号提案的答复函

市城市管理局

倪晓娟委员提出的《关于优化综合执法架构推动杭州城市治理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公示等制度的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2019年,我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印发了《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杭环发〔2019〕66号)、《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杭环发〔2019〕65号),严格贯彻实施“三项制度”。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我局通过市局官网(http://epb.hangzhou.gov.cn/gkml/31/0207/)及时公示公开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行政监督和救济渠道、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以及“双随机 一公开”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等信息,规范事前公示。

2.规范事中公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身着制式服装,佩戴“环境监察”臂章,胸前挂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根据生态环境部文书指南制作)。除集中办事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按照审管办的要求设置外,我局行政执法机关政务服务窗口均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窗口基本服务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我局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行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作出后,即日公开在市局官网公告公示建设项目专栏(http://epb.hangzhou.gov.cn/hbzx/gggs/jsgs/2019jsxm/);行政处罚案件在市局权力阳光运行电子政务系统办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自动通过后台将数据传输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经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后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专栏(http://www.zjzwfw.gov.cn/zjzw/punish/frontpunish/showadmins.do?webId=2)公示。除《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处罚结果信息全部进行网上公开。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生态环境系统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均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系统中统计调取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根据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我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完善文字记录。我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本指南,制定了全市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参考文本、执法文书制作指引,供市、县两级环境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

2.规范音像记录。我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编制的生态环境系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标准、目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健全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制定了本机关的相关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目前市本级执法机构已落实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文字全过程记录,并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目前市本级执法机构配备21台执法记录仪,分配予监察科、在线监管科等执法科室,每个执法小组配备比例100%。

3.严格记录归档。我局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纸质案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基于互联网建立了权力阳光行政处罚系统,该系统运用网络信息技术,规范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处罚结果等有关信息,每个案件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调取的证据材料等均在系统中上传、存储。

(三)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审核机构。2018年8月,我局修订了《杭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杭环发〔2018〕77号),明确市本级由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市本级配备法制审核人员5名,审核人员人数达到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2015年10月,我局制定了《杭州市环保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与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该所指派刘恩、裘宇清、张晨可等律师组成律师团队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协助我局依法行政。

2.明确审核范围、内容、流程。我局制定了《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标准以及法制审核范围和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我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事项清单和流程图,完善了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制度,积极推进法定简易程序外所有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做到“一案一卷一审”。

(四)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建立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根据杭州市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我局已完成“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认领和实施清单编制工作,执法监管系统将逐步集成到监管平台。

2.创新拓宽公开渠道。我局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大数据中心,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抓好门户网站、服务窗口建设,充分运用微博、微信等载体,开设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推动实现执法信息掌上查、随时查。

二、关于多元主体参与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后,统筹协调和牵头指挥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一)理顺执法体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根据国家、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意见精神,我市整合了原环境保护、国土、农业、水利、林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方面的执法权,组建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杭州市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市委办发〔2019〕47号)已正式印发,市、县两级分别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各区、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强化行政执法职能,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通过完善内部执法流程,提升一线执法效能。

(二)厘清各执法部门职责,加强协作解决问题

为厘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省综合执法办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代拟稿)》,对权力事项和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目前已完成第一次征求意见。为加强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市综合执法办制定了《执法协调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市综合执法办、市司法局以及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制定了会议制度、沟通联系、重大问题研究、督促落实、调查研究等五大工作机制。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正式印发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执法协调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加强与市综合执法办、市城市管理局的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以上为我局会办意见,供贵局答复委员提案时参考。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5日

经办人:范建超  联系电话:87238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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