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收悉,有关情况符合当前噪声污染防治的实际,所提建议中肯。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噪声防治法律法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颁布于1996年,2018年所作修正仅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未验先投的法律后果等极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与20多年前相比,中国的环境噪声方面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其污染防治状况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改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噪声法”已不适应当前最新的生态环境管理形势。
杭州是较早进行环境噪声立法的城市之一,早在1981年10月7日,原杭州市革委会即制定颁布了《杭州市噪声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7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7年7月第一次修正,1999年3月第二次修正,2009年第三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正,并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包括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诸多方面也已难以满足杭州市城市管理的需要。
为使噪声管理法律法规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噪声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受全国人大环资委的委托,生态环境部负责起草“噪声法”修改建议稿及编制说明等材料,并在全国开展“噪声法”修改调研,省生态环境厅明确由我局,配合完成“噪声法”的调研征询、意见反馈等相关工作。2018、2019年,我局多次派员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噪声法”调研征询会议,包括建筑施工噪声监管在内的多项意见建议,受到生态环境部的肯定和采纳。今年4月,生态环境部已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二、关于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集中行使5方面16项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督〔2017〕257号)精神,2018年杭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集中行使5方面16项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综执联办〔2018〕1号),将包括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内的16项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市编办也在部门职责边界中明确由城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也已将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城管部门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并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在第五章和第七十四、七十五条明确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多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监管。特别是利用好市大气办平台,将对地铁、快速路等线性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噪声、扬尘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市级部门联合检查与通报的重点内容,加大执法力度,在既保障重点工程按时序建设的同时,又努力将施工对市民影响降至最小。
二是密切关注“噪声法”修改情况,待其正式颁布实施后,及时建议立法部门启动修订《杭州市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有关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并加强制度设计,扭转噪声违法取证难、监管难的被动局面。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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