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已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批准时间 | 有效期至 |
杭州开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毛家桥路6号 | 骆芒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5403] | 2020年5月25日 | 2025年5月24日 |
杭州臣品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花园龙章路137号 | 金正勇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5404] | 2020年5月25日 | 2025年5月24日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 | ||||||
杭州尚善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20号 | 陈峰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2173] | 2020年5月25日 | 2021年12月29日 |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批准时间 | 原有效期至 |
杭州艾吉团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2号楼2层 | 张昕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 [A3201] | 2020年5月25日 | 2020年12月01日 |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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