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9﹞181号)以及《杭州市在用机动车检验与维修(I/M)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杭环函﹝2018﹞100号)精神,确保检验超标车辆维修质量,根据《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维修信息联网推进在用机动车检验与维修(I/M)制度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于2020年4月7日至4月15日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含电子文档)形式反馈给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服务中心。
联系人:陆鹏;联系电话:88354835;传真:88030306;邮箱:hzjpcglk@126.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维修信息联网推进在用机动车检验与维修(I/M)制度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维修信息联网推进在用机动车检验与维修(I/M)制度建设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9﹞181号)以及《杭州市在用机动车检验与维修(I/M)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杭环函﹝2018﹞100号)精神,确保检验超标车辆维修质量,根据《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在用机动车检验维修信息联网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取得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维修企业需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相关业务的,应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系统进行联网,传输排放检验超标车辆的相关维修数据信息。对于未按要求联网报送排放检验超标车辆维修信息的维修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据《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依法处罚。
二、按照我市在用机动车检验与维修(I/M)制度要求,凡我市取得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维修企业需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相关业务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申报尾气治理维护站(M站),同时各机动车检验机构(I站)应认真做好超标车辆维修信息的收集和甄别,对于不符合要求或未联网报送维修信息的维修机构信息应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三、市环保产业协会和市汽车维修行业联合会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各机构信息联网工作的服务与指导,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机构标准化建设,引导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行业规范发展。
四、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加大技术融合创新,积极利用“城市大脑——便民车检”、“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等信息化平台,提升我市机动车检验与维修便民服务能力。
各属地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钱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要加强合作、密切协同,合力推进全市车辆检验与维修信息联网工作,强化联合执法,加大对虚假维修、维修信息未联网等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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