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伟铭铜门有限公司:你单位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2019)浙0109刑初1011号):被告单位杭州伟铭铜门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80000元。你单位上述行为适用《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0年4月15日公告送达了《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告知书》(杭环认告〔2020〕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环认〔2020〕2号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决定书(详见附件),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1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决定书(杭环认〔2020〕2号)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决定书

杭环认〔2020〕2号

单位名称:杭州伟铭铜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TEM47Y

法定代表人:李伟明

身份证号:41*******50

2018年6月初,当事人两次将铜门清洗工序产生的污水通过橡皮管、雨水沟直接排放至外环境。2018年7月18日,经萧山区环境监测站对车间内雨水沟水样检测,重金属铜的浓度为9.11mg/L、重金属锌的浓度为5.24mg/L,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重金属铜的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倍以上,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本案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调查、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私设的暗管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2019)浙0109刑初1011号):被告单位杭州伟铭铜门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80000元。

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适用《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信息主体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国家机关可以将该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严重失信名单:(二)因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和《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的情形。

本局于2020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告知书》(杭环认告〔2020〕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将你单位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30日

分享到:
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