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开展在用机动车检验与维修(I/M)信息联网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9﹞181号)以及《杭州市在用机动车检验与维修(I/M)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杭环函﹝2018﹞100号),我局起草了《关于开展在用机动车检验与维修(I/M)信息联网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于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8日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含电子文档)形式反馈给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服务中心。

联系人:陆鹏;联系电话:88354835;传真:88030306;邮箱:hzjpcglk@126.com

附件:关于开展在用机动车检验与维修(I/M)信息联网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关于开展在用机动车检验与维修(I/M)信息联网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为进一步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9﹞181号)以及《杭州市在用机动车检验与维修(I/M)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杭环函﹝2018﹞100号),保障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维修质量,决定实施在用机动车检验与维修制度,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0年7月1日起。

二、实施对象

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站(M站),在杭州市范围内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车辆的车主/送检人。

三、具体内容

1、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二类以上并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M站,承修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后,应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向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报送车辆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信息。

2、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I站应主动告知车主/送检人去M站维修,车主/送检人应主动配合,修理完毕后并凭维修联网信息回本站复检。对于无维修联网数据的复检车,检验机构应做好维修机构信息的收集,并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3、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公布M站名单。

4、车主/送检人可手机登录浙里办、支付宝、微信等程序,搜索“便民车检”查询全市I站和M站相关信息。

特此敬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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