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监督检测排放不合格车辆通告(2020年第二期)

根据《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对在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了监督检测,对监督检测不合格车辆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在15日内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

现将逾期未整改车辆予以通告,请车主或驾驶员尽快完成整改。

电话:0571-87201170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

监督抽测日期

车牌

号牌种类

车辆类型

整改期限

2020.03.16

浙AFR823

蓝牌

轻型栏板货车

2020.04.07

2020.03.23

浙ARY051

蓝牌

轻型栏板货车

2020.04.07

分享到:
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