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伟铭铜门有限公司:你单位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2019)浙0109刑初1011号):被告单位杭州伟铭铜门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80000元。你单位上述行为适用《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环认告〔2020〕2号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告知书(详见附件),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1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告知书(杭环认告〔2020〕2号)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30日

附件: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告知书

杭环认告〔2020〕2号

杭州伟铭铜门有限公司:

2018年6月初,当事人两次将铜门清洗工序产生的污水通过橡皮管、雨水沟直接排放至外环境。2018年7月18日,经萧山区环境监测站对车间内雨水沟水样检测,重金属铜的浓度为9.11mg/L、重金属锌的浓度为5.24mg/L,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重金属铜的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倍以上,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本案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调查、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私设的暗管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2019)浙0109刑初1011号):被告单位杭州伟铭铜门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80000元。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适用《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项的情形,现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拟决定将你单位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

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事实、认定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联系人:范建超      电话:87238542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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