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杭州市于1996年进行首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并于2000年对划分方案进行修编。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原有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无法适应规划区域城市总体布局,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需形成与杭州市城市发展现状和规划要求相契合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对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进行局部调整。
二、制定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及技术方法》(HJ 14-1996);
3.《关于同意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给市环保局的批复》(杭政发[1997]78号);
4.《关于调整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给市环保局的批复》(杭政发[2000]70号);
5.《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6年修订);
6.《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2-2020年)》。
三、主要内容
1、调整西湖风景名胜区一类区范围
《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2000年版)发布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2-2020年)》对西湖风景名胜的范围进行了调整,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及技术方法》(HJ 14-1996),一类区范围随之而调整。
2、取消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一类区
之江旅游度假区于1992年10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目前,之江度假区已作为杭州市重点区域进行发展建设,与划分之初区域发展定位相悖,因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优化缓冲区范围
原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将一类区外围300-1000米作为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缓冲区。随着城市规划布局不断调整,缓冲区内部分区域与现行开发建设空间划定范围存在冲突,且部分缓冲区边界与实际路网不相对应,落地管控存在难度,本次调整总体以300m为缓冲区划分距离,局部区域参考城市路网与行政边界,明确了缓冲区范围。
4.调整结果
调整后,划分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一类区1个,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面积37.05平方公里,一类区外围设置缓冲区1个,总体为西湖风景名胜区边界外延300米,并根据实际情况略有调整,面积7.19平方公里;二类区1个,为杭州市六城区行政范围内除一类区和缓冲带之外的行政区域,面积638.76平方公里。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孙国方 宿志弘
联系电话:0571-8528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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