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公告
一、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已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 |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批准时间 | 有效期至 |
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屏基山路8号 | 高来龙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2172] | 2020年12月10日 | 2025年12月9日 |
杭州品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丰潭路口腔门诊部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丰潭路311号 | 闵继发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浙环辐证[A4194] | 2020年12月16日 | 2025年12月15日 |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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