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于2020年11月20日已批准。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 | ||||||||
原单位名称 | 现单位名称 | 地址 | 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种类和范围 | 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至 | |
杭州大承医院 | 杭州大诚医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66号 | 杨罕闻 | 金建国 | 射线装置活动种类-使用:Ⅲ类 | 浙环辐证 [A3370] | 2021年03月20日 | |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委托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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