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杭上环限〔202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浙江亿佳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88296256T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沈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农浩                         

我局于2020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在杭州市上城区甬江路与海潮路岔口望江单元SC0404-R21-04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含城市居民)项目工地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单斗挖掘机(环保登记号码为X-BA001647)进行抽检。现场检测结果显示,该机械排气烟度为不合格(光吸收系数0.76m-1;林格曼黑度为1级),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杭政函【2019】103号),上城区甬江路与海潮路口望江单元SC0404-R21-04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含城市居民)项目工地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报告编号:J330103011201117794)检测报告、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单斗挖掘机(环保登记号码为X-BA001647)在杭州市上城区甬江路与海潮路口望江单元SC0404-R21-04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含城市居民)项目工地生产使用,改正方式: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单斗挖掘机(环保登记号码为X-BA001647)实施整改、委托监测等。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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