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浙江省中医院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事项于2020年9月28日批准。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内容

(一)转入单位

单位名称:浙江省中医院。

证书编号:浙环辐证[A0032]。

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邮电路54号。

(二)转出单位及转让核素

序号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证书编号

转让核素

出厂活度

1

天津赛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天津静海开发新区聚海道

国环辐证[00454]

I-125

1.47E+10Bq

2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区名都路166号1栋1单元28层

国环辐证[00204]

Sr-89

1.5E+9Bq

3

浙江横店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

东阳市横店镇迎宾大道99号

国环辐证[00432]

Sr-89

7.5E+7Bq

Tc-99m

4.9E+9Bq

F-18

9.24E+10Bq

4

上海原子科兴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2019号

国环辐证[00167]

F-18

1.85E+11Bq

Tc-99m

4.9E+8Bq

Sr-89

7.5E+8Bq

5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北京275信箱32分箱

国环辐证[00042]

I-131

4.5E+10Bq

P-32

2.3E+9Bq

6

杭州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

杭州市九环路63号3幢D座一楼

国环辐证[00439]

Tc-99m

6.24E+11Bq

7

天津赛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天津静海开发新区聚海道

国环辐证[00454]

I-125

1.47E+10Bq

(三)许可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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