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9年杭州市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9年杭州市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22号)、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环保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6〕5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移动办事之城工作要点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21号)要求,我局结合杭州市污染源监管实际,制定了《2019年杭州市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双随机”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根据省委、省政府“将‘最多跑一次’改革进行到底”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为持续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抽查监管全程信息化,各区、县(市)要进一步领会“双随机”抽查的重要性,在环境执法领域积极开展“双随机”抽查,精心拟定抽查方案,严格遵循抽查要求,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日常环境监管实现随机抽查100%全覆盖。
二、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1、完善省级“双随机”抽查平台数据库。各地要积极梳理辖区内污染源名单,依据省抽查办法提出的要求,科学合理划定污染源类型,完善组织机构库和项目工程库的日常环境监管企业,按照重点监管、一般监管、特殊监管三种类型进行合理有效地划分录入。其中特殊监管企业应包括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涉及生产、使用和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的企业。
2、做好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按照文件要求,各地统一使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抽查相关工作,包括计划制定、任务建立、结果录入、信息公开等。按照时间节点稳步推进阶段性工作,把“双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加强“双随机”信息报送工作。根据浙环办函〔2018〕62号文件要求,各地强化责任,认真做好双随机数据统计报送工作。每月7日(遇节假日提前)前按格式要求填报《环境执法“双随机、 一公开”情况汇总表》。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一年工作总结。
三、拟定方案,定岗定责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要科学谋划,精心拟定适合行政管辖区域的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方案,并于1月20日前报送我局备案。各地要指定专人,明确职责,负责省级抽查平台日常操作(任务抽取、信息录入、结果公开等)及上级部门要求的数据报送工作。
我局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地“双随机”抽查方案实施情况开展稽查。
联系人:叶松,电话:87238543,传真:87238563。
    
附件:2019年杭州市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方案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2019年杭州市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
抽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促进公正文明高效执法。根据《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浙江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浙环发〔2016〕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22号)等,结合杭州市污染源监管实际,特制订本抽查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随机抽查主体
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牵头负责杭州市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并将“双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环境应急事故处置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方案。
(二)抽查对象和内容
抽查对象为纳入到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组织机构库和项目工程库内的日常环保监管企业。
抽查内容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抽查数据库
市级抽查数据库分为组织机构库和项目工程库,组织机构库的日常环保监管企业库为各区、县(市)环保部门专项库汇总名单,分为重点监管企业、一般监管企业、特殊监管企业三个种类。项目工程库的日常环保监管企业由杭州市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三同时”跟踪要求梳理建库。
执法人员库由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在编在岗一线持证执法人员(20名)组成。人员库根据单位、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调整更新。
(四)抽查单位数量
1、重点监管企业抽查比例及家次:组织机构库及项目工程库重点监管企业共计587家,按照每季度5%抽查比例确定抽查家次,即每季度至少完成30家,全年不低于120家重点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现场检查任务。
2、一般排污单位抽查家次:目前市环境监察支队目前在编在岗一线执法人员共20名(附表1)。按照每季度1:1.25抽查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抽查家次,即每季度至少完成25家,全年不低于100家一般污染单位现场检查任务。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确定:组织机构库及项目工程库特殊监管企业共计359家。按照每季度10%的抽查比例确定抽查家次,即每季度至少完成36家,全年不低于144家特殊监管对象现场检查任务。根据实际数据库企业数量调整抽查数量,且每季抽查数量不低于36家。
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污染源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特殊监管对象不受该条款约束。
二、工作要求
(一)抽查“双随制”
使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功能对检查对象、检查人员进行随机抽取抽选。抽取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民代表等现场监督。
(二)对象抽取
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随机抽取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三)抽查留痕
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工作时,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浙江省环境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规范手册》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统一使用移动执法设备记录检查情况。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人员要在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
(四)抽查保密
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五)联合抽查
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与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监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要求,适时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现场监测和执法。
监察支队视情况可邀请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现场执法,相关处室应予配合。
(六)抽查结果落实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情况,现场责令整改,提出整改要求。需要后续跟踪或由属地环保部门立案查处的,将以通报、监察意见书、短信推送等多种方式通知属地环保部门,由属地环保部门落实环境问题查处及整改内容后续跟踪。属地环保部门应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七)信息公开
依据信息公开要求,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时将上季度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抽查主体名称、检查事项、检查结果、检查部门、检查时间等。随机抽查结果还应当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杭州市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牵头落实,相关处室(单位)协作配合。市环境监察支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抽查工作任务和目标,加强对抽查工作的统筹部署,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
明确工作要求,夯实工作责任。监察支队开展日常污染源监管执法工作时应规范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抽查保密、抽查留痕、信息公开等要求,确保监管公开、有效、透明。相关抽查工作开展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加强宣传培训
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是创新监管方式的重要探索。宣教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监察支队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升执法监管能力。
附表:执法人员库名单

序号

姓名

执法证号

1

钱超

10001611050002

2

李为高

0100160326

3

王建江

01001614050001

4

丁毅渊

0100162017060652

5

胡婷婷

01001613120007

6

李润金

0100162018060552

7

张敏

01001612080020

8

沙剑飞

01001613120001

9

叶军奎

01001611050005

10

李珊珊

01001613120003

11

高兴升

0100160325

12

叶松

01001614050007

13

蒋雯

01001611110016

14

杨浩然

0100162017060654

15

沈峥

01001611110005

16

邓刚平

01001613010002

17

于亚红

01001612080013

18

陈婧

0100160463

19

任明

01001614050010

20

01001615060004

抄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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