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通知

杭环发〔2019〕48号

各区、县(市)、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陕西秦岭违建别墅问题的通报精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19〕260号)要求,严肃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区(地)的违法违规活动,在过去两年“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现将《杭州市“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对2017年、2018年“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中尚未完成整改的采石采砂、工矿用地、核心区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等四类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扭住不放,一抓到底,促进问题彻底解决。

附件:杭州市“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16日

附件

杭州市“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19〕260号)要求,在2017年、2018年“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绿盾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陕西秦岭违建别暨问题的通报精神以及《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的重要政治责任,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牢固构筑我市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完成全市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实地核查;建立健全各类人类活动点位总合账、焦点问题合账和实地核查问题台账;全面梳理和核查2017年、2018年绿盾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其中四类焦点问题整改完成率达到65%;制止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逐步形成“不敢、不能、不想”违规侵占自然保护地的社会环境和政治氛围。

三、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工作范围:全市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

(二)实地核查重点对象:中央、省和市领导批示过的自然保护地;媒体曝光或审计通报的自然保护地;问题突出的其他自然保护地。

(三)重点问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石采砂、工矿用地、核心区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等四类焦点问题;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内采矿(石)、采砂、设立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以及核心区内旅游开发和水电开发等八类焦点问题;2017年、2018年绿盾专项行动发现的四类焦点问题的整改“回头看”。

四、工作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活动,落实管理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督促问题整改。具体包括:

(一)根据遥感监测,排查实地问题

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遥感监测疑似问题清单、历年自查以及媒体披露、非政府组织和群众举报的信息等,组织开展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地问题排查,进一步摸清问题底数,建立台账。重点排查采矿(石)、采砂、工矿企业和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以及2018年以来新增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

(二)建立并完善问题台账

各区、县(市)建立并补充完善本辖区内各类人类活动点位总台账、焦点问题台账和实地核查问题台账,其中应包括2017年、2018年绿盾专项行动未完成整改的问题清单。

(三)认真核查整改,上报工作报告

督促各地落实问题排查、整改、问责的主体责任,对问题(线索)清单进行实地核查,并举一反三,对所有自然保护地存在的其他问题进行自查,重点对焦点问题开展整改,按时上报工作报告,包括2019年新发现问题的核查整改以及2017年、2018年绿盾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展情况。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整改方案,上报市生态办

完成各级自然保护区问题(线索)清单实地核查工作,科学合理制定问题整改方案,做到“一区一方案”,并将核查情况和整改方案报市生态办。对于容易整改的问题,能改尽改、立行立改;对于部分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按照整改方案,有序推进。

(五)开展实地核查,指导各地推进整改

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2017年、2018年绿盾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指导各地推进问题整改。

(六)组织公开约谈,督促彻底整改

根据实地核查结果,结合各地生态环境分局上报的工作报告和问题台账,组织对问题典型、整改不力的自然保护区(地)所在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区(地)管理机构进行公开约谈,督促其切实担负起自然保护区(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问题整改监督考核,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提升整改成效。

五、进度安排

2019年8月,印发《杭州市“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指导督促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和自然保护区(地)管理机构完成问题排查、处理、整改等工作,并建立完善问题台账。其中,8月10日前,完成自然保护区问题(线索)实地核查工作,以“一区一方案”形式将整改方案报市生态办;8月底前,完成其它自然保护地问题(线索)实地核查工作。

2019年8月底前,各区、县(市)将本辖区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结果和问题台账,报送市生态办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

2019年9月,继续推进发现问题的整改,并配合做好国家、省生态环保工作组对各地自然保护区(地)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实地核查,检查地方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8月至10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查处和整改问题不力,或仍存在较大问题的自然保护区(地)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公开约谈或重点督办,督促整改。

2019年10月至12月,继续配合国家六部委及省五厅局做好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林水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地问题排查整治、起草上报总结报告等事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各自主管的自然保护地内各类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工作,开展联合实地督促检查,并对整改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自然保护地所在区、县(市)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查,并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二)建立健全问题台账,强化监管机制

对焦点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和整改销号制度。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自然保护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要认真核实并不断更新完善自然保护地问题台账,切实整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自然保护地管理问题和监管漏洞,并将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及时转化为长效工作机制和制度。开展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倒逼责任落实,从源头防范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

(三)严肃追责问责,督促彻底整改

对问题突出的自然保护地进行重点检查,对涉及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严厉查处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禁“一刀切”。对不认真组织核查、台账弄虚作假、“不加核实、层层转报”、不严肃追责问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典型、长期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力的自然保护地所在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组织公开约谈,督促问题整改,提升整改成效。

(四)做好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相关地方要加强宣传报道,定期公开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整改信息,努力营造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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