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富16号)建议的办理意见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类    别:B类

  复函编号:杭环提〔2019〕5号

  签发人:陈锋铓

  关于市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富16号)建议的办理意见

  冯宇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时提供环境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的报告的建议》收悉。经我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在非法采矿、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及时进行环境损害修复评估意义重大,依据充分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2018年5月23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委办发〔2018〕34号),2019年4月22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委办发〔2019〕31号),文件中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破坏自然资源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发现有涉嫌生态环境损害的,应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应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磋商告知书。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启动磋商程序,形成共识的,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不同意磋商或无法达成共识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并启动诉讼程序。在环境污染犯罪、破坏自然资源犯刑事案件中,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目前所做的工作

  1.加强部门合作,形成保护生态资源和环境的合力。为加强对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政府成立了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及各相关业务部门为成员单位,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此外,为推行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早在2012年杭州环保与公安部门已建立了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2018年杭州市法院与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办公室、市检察院驻市环保局检察官办公室正式揭牌,实现了杭州市级公检法机关驻环保联络机构的全覆盖,为杭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执法和司法保障。四部门完善了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处置会商制度,完善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相关制度。

  2.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根据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文件精神,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拟定,市委市政府出台《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基础上,增加了“涉嫌破坏自然资源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情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破坏自然资源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均应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18年至今,杭州市因环境污染犯罪、破坏自然资源犯罪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有3起,由市生态环境局、林水局等行政机关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3.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2018年4月,杭州市检察院专门设立了公益诉讼部,负责推进全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立足办案,通过启动公益诉讼,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为形成有力震慑。近年来,针对查处的非法采矿、污染环境案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较多的现状,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及市生态环境局等行政部门主动出击、积极配合,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等相关工作。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要求,在案件侦查阶段,重点针对嫌疑人对生态损害手段、环境损害后果、非法获利情况予以证据固定,并及时对涉案账户予以冻结,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相关工作。检察机关配合行政部门积极履职,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取得了一定成效。如2017年侦办的“4.14”百丈溪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洪某某等十多名被告人非法处置的废蚀刻液等危险废物经由暗管向百丈溪偷排,导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后诉至法院,当庭达成调解,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200余万元,用于恢复百丈溪生态环境治理。

  三、下一步工作

  1.做好《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宣传和落实工作。2019年4月22日,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我局已制定《实施方案》宣贯工作方案,通过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方式,加大《实施方案》宣贯力度。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落实好《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环境污染犯罪、破坏自然资源犯罪刑事案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行政部门及时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严格落实《实施方案》规定的部门协作和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案件时,应当及时将有关生态环境损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在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时,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破坏自然资源犯罪情形的,也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其介入侦查。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诚如您在建议中所言,下一步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破坏自然资源犯罪案件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机关及时组织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磋商不成的,由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或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3.出台配套办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修复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中央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新生事物,尚在探索中,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浙江省已出台《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我局现正与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磋商,根据2018年以来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管理等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鉴定评估、损害修复管理等工作程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关心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7日

  经办人: 钱英         联系电话:87238542

  抄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分享到:
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