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筹梳理区域内砖瓦企业存在必要性的建议》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类    别:A类

  复函编号:杭环提〔2019〕15号

  签发人:沈海峰

  卓未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梳理区域内砖瓦企业存在必要性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大气环境质量现状

  近年来,为了蓝天白云,杭州市提出了“五气共治”工程,通过持续推进“工业废气”、“燃煤烟气”、“车船尾气”、“扬尘灰气”和“城乡废气”整治,大气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18年市区PM2.5年均浓度(40µg/m3)较2013年PM2.5年均浓度(70µg/m3)下降42.9%,AQI优良天数(269天)较2013年(217天)增加了52天。

  二、关于砖瓦窑等工业炉窑治理计划

  根据《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40号)、《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计划》(浙大气办〔2019〕2号)要求,杭州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2019年实施计划》(杭大气〔2019〕1号),计划对全市工业炉窑开展排查及整治工作。

  整治工作以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建立管理清单,摸清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厂燃料使用量5000吨/年(不含)以上的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或改造。对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改造后必须达到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暂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300毫克/立方米标准实施改造。

  因此,砖瓦窑只要通过治理后,大气污染物能够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的排放浓度标准,便可以保留,并非“一刀切”关停。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近期,国家生态环境部下发了《关于征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431号),向各省生态环境厅和相关行业协议征求对包括砖瓦窑在内的工业炉窑治理措施的相关意见,防治措施重点是完善排放标准体系、加快砖瓦等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加强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确保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按证排污等。待文件正式下发后,我局将按照上级要求,加快对砖瓦窑等工业炉窑的治理进度,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0日

  经办人:邹琮豪    联系电话:87238545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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