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807/2018-00383 发布机构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环发〔2018〕70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杭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杭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管理实施细则杭环发〔2018〕70号(有效)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环保部、公安部、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以及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等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杭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管理实施细则》。

(二)目的意义

根据国家文件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排放检验监管模式,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突出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对检验机构联网上传检验资料远程形式审查的方式,结合排名通报和黑白名单管理等具体措施,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监管力度;鼓励行业协会发展,通过行业自律推动行业水平全面提升。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3、《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

4、《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总则

检验机构有关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业务指导,并可对全市各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检验机构对检验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二)检验机构建设及联网

1、检验机构建设要求。新、改、扩建检验机构应取得有效的计量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符合《杭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在线接入技术规范(试行)》有关基础设施和联网建设要求,在申请联网时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有效资料。

2、检验机构联网要求。已联网的检验机构有续延、变更的,应当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变更登记,涉及重大变更的应按重新申请办理联网;应做好检验设备和网络系统的维护,需要暂停、中断检验业务的,应提前向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做好告知。

(三)排放检验

1、严格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制度。明确免于和需要排放定期检验的情况。

2、规范排放检验。一是加强内部管理,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开展排放检验;二是严格做好受检机动车外观检查,及时上报问题情况;三是禁止与中介内外勾结、弄虚作假、欺诈车主等;四是优化检验流程,提高检验效率。

(四)监督管理

1、建立远程监管平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检验机构远程监管平台;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化的远程监管分中心,并加强平台的管理维护。

2、监管责任。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随机抽测、翻阅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组织检验能力和结果比对、后台原始检验数据和视频抽查等方式对辖区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性抽查。

市、县两级环保主管部门应根据《杭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线接入技术规范(试行)》在下发检验报告编码环节对辖区检验机构上传数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发现上传数据不规范的可退回上传的检验信息,并要求订正或补全。

3、暂停联网功能。对于发现检验机构存在不符合联网规范要求的,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可停止接收该检验机构部分或全部联网数据和检验报告编码打印功能,待检验机构整改到位且经环保主管部门确认符合联网规范要求的方可恢复,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同时将上述情况告知市级环保主管部门。

4、其他监管手段。可将排放检验机构守法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五)其他

发挥行业协会机动车排放检验专业委员会的组织作用。一是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等级评定工作;二是推进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I/M)制度;三是强化检验机构能力建设,组织行业培训,建立违法人员“黑名单”制度。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解读人:姜衡

联系电话:8835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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