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环发〔2017〕84号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环保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1756号)和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7〕23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内容
2017年度环境统计年报继续执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7〕18号)、《环境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办函〔2017〕85号)、《环境统计技术要求》、《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试行)》等规定。相关文件请登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页“监测规范—污染源”栏中自行下载。
二、报送方式和时间
为满足“十三五”环境统计工作需要,环保部按照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项目工作安排,组织开发了“十三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实现环境统计数据联网报送、专网审核。各区、县(市)环保部门2017年度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应于2018年2月28日前通过“十三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完成审核和报送,同时提交纸质版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2018年的重点排污单位季度直报数据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联网方式上报,同时报送纸质版工作总结报告。
2017年度环境管理统计数据继续由市局相关处室、各区、县(市)环保部门业务科(室)负责填报《环境管理统计报表制度》中的相应内容,于2018年2月28日前通过“十三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上报至市局对应处室(环保部司局和省厅及市局处室联系人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调查范围
各区、县(市)要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完善环境统计重点调查范围。
1.已发排污许可证或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若调查年度有实际排污行为的,须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2.补充VOCs重点调查对象。
(1)我省属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中要求的重点地区,应扩大VOCs调查范围,将排查出的VOCs排放企业全部纳入重点调查。
(2)原则上应将VOCs排放清单中或排查出的所有VOCs排放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二)确认企业名录
为实现2017年度环境统计“先入库、后调查”,“十三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中的企业名录库模块已于2017年11月上线运行。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要在2017年11月底前保障环境统计工作人员接入环保业务专网,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调查企业名录库更新和确认工作。
(三)加强监督指导
我局将加强对各区、县(市)环保部门环境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细化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好2017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统计业务科(室)要加强对同级业务科(室)环境管理统计数据填报工作的督促指导,认真组织开展好2017年度环境管理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四)严格数据审核
要严格审核环境统计年报数据,进一步加强与统计、农业、城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相关统计数据科学准确,全面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同时,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本地区环境统计年报编制、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工作。
(五)其他事项
请各区、县(市)环保部门汇总辖区内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科长和联络人名单(包括姓名、所在部门、职务、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和传真以及qq号)于2017年12月15日之前上报市级联系人。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科监处 应巍
电话:(0571)87238529
邮箱:市环保局内网邮箱或kjc0571@163.com
(二)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李佳
电话:(0571)87995237
邮箱:市环保局内网邮箱或10156334@qq.com
附件:1. 环境保护部环境管理统计报表联系人信息
2.浙江省环保厅环境管理统计报表联系人信息
3.杭州市环保局环境管理统计报表联系人信息
4.2017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联系表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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