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807/2018-00382 发布机构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环发〔2018〕4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杭州市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

图解杭州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改善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落实杭州市“十三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根据《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2017年杭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环保工作要点的通知》(浙环发2018〕1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1〕597号)文件中“关于加快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的要求,对《杭州市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暂行)》(杭环函〔2017〕41号)实施中存在的部分歧义进行修改完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的意义

按国家机动车减排氮氧化物(NOx)核算方法计算,我市现有正常在用汽车252.6万辆,NOx总排放量3.08万吨/年。其中,柴油车23万辆,NOx排放量2.69万吨/年,占总排放量87%。这其中,国三柴油车仅10.4万辆,占全市保有量的4%,但NOx排放量达1.5万吨/年,将近全市NOx总排放量的57%。综合考虑车辆淘汰后取得的环境效益及我市的财政资金压力,将淘汰对象确定为主城区范围的国三柴油车,数量约为5.49万辆。参照往年淘汰补贴的车辆比例,分别按现有车辆保有量的20%(9年及以上)及15%(满8年不足9年和不足8年)的车辆申请补贴,预计补贴8340辆,总财政预算约1.9亿元。

拖拉机排放状况差,根据抽样检测结果,林格曼黑度、烟度等污染项均不达标。目前我市主城区在册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存量为521台,根据市农业局测算,符合补助要求的约390台,全部淘汰预计需补助金额约480万元,拖拉机淘汰工作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政策依据

1、《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第三部分“对2018年政府工作的建议”第4项“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中要求“开展柴油货车、船舶超标排放专项治理,继续淘汰老旧车”。

2、《2017年杭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7重点抓好七个方面工作,其中在第六项工作“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着力提升生态建设水平”中要求“持续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继续淘汰更新老旧车辆”;

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环保工作要点的通知》(浙环发2018〕1号)第二部分“聚焦深化重点领域治理,聚力打好治气攻坚战”的第8点“深化机动车船污染防治”中要求“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

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1〕597号)全文。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1、淘汰补助范围

(1)符合补助的条件。①2017年4月1日前(不含)登记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国三柴油车,车辆所属地的认定以2017年3月31日24时车辆的登记信息所在地为准;拖拉机所属地以农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②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③本细则实施之日(含)起淘汰注销的国三柴油车、拖拉机;④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2)不予补助情形。①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含中央部属单位、省级机关),应带头实施老旧柴油车淘汰,其淘汰车辆不实行补助;②转出杭州市行政区域的国三柴油车、拖拉机不予补助;③2017年4月1日(含)起,转移或变更至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区域内或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所有人的国三柴油车、拖拉机不予补助;④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国三柴油车不予补助;符合《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拖拉机不予补助;延长报废期限的拖拉机不予补助;⑤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或已达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的(以先达到为准)的国三柴油车不予补助,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的拖拉机不予补助;⑥已完成高排放专项作业车排气治理改造并领取技改绿标的车辆报废不予补助。

2、车辆报废注销及补助申请发放程序

(1)车辆报废。申领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申领人将待报废的拖拉机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拖拉机回收相关证明。

(2)车辆注销。机动车回收企业至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并通知车主车辆已注销;申领人凭报废拖拉机回收相关证明、报废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至农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3)补贴申请。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至联合服务窗口填写并提交《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农业管理部门填写并提交《杭州市拖拉机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

申请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报废拖拉机回收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机动车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拖拉机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③车主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个人签名),单位国三柴油车、拖拉机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④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必须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全权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补助审核。①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国三柴油车是否已经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确定车辆类别,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在《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②农业管理部门审核拖拉机是否已经报废注销,确定拖拉机类别等相关信息,在《杭州市拖拉机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中签字、加盖审核章,并将补助资料、支付意见移交市环保部门;③环保部门审核国三柴油车使用年限、排放标准等信息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并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在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审核章;对申请拖拉机淘汰补助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④环保部门将《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杭州市拖拉机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中相关信息录入到计算机系统内进行登记。

(5)补助发放。由环保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环保部门窗口每日负责汇总统计淘汰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每月与相关银行进行一次资金发放总额核对。

3、补助标准认定

淘汰补助标准根据车龄长短进行划定。2018年1月1日起,对车龄满10年以上的国三柴油车不予补助。车辆的淘汰时间依据公安交管部门的车辆注销证明日期进行认定。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车龄满10年不足11年的大中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在2018年8月31日前予以报废注销的,按“满9年不足10年”标准予以补助;2018年9月1日起,对车龄满10年不足11年的大中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不予补助。拖拉机的淘汰时间依据农业管理部门的车辆注销证明日期进行认定。

(二)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该补助政策自2018年6月10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截止。

三、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解读人:姜衡

联系电话:8835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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