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辐射工作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第三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的规定,决定在下城区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评估报告内容、格式

年度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事故和应急情况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要求内容详细、全面、真实。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评估报告格式按省环保厅《浙江省电离辐射环境监管及监督性监测规定(试行)》(浙环发〔2012〕73号)(以下简称: “评估报告”)文件附件的样本格式填写。

附件内容包括: 

1.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2.   辐射相关从业人员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当年度《个人累计剂量报告》、《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3.   递交第三方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2018年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

二、年度评估报告上报时间及要求

各辐射工作单位应切实抓紧落实《评估报告》工作,在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各项工作要求,并于2019年1月10日前上报我分局(可邮寄);要求各单位自行扫描成PDF格式(附件内容无须上传,上传文档不可大于20M),登录本单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的注册账户进行上传。

(一)对使用、销售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

将本年度的《评估报告》上传“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外,另需将《评估报告》及附件报送或邮寄至我分局(装订成册一份,并单位盖章)。

(二)除(一)项外的单位,即使用、生产放射源和Ⅱ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

将本年度的《评估报告》上传“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外,另需将《评估报告》及附件报送或邮寄至我分局(装订成册二份,并单位盖章,附件只需一份)。

对未及时上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辐射工作单位,我分局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156号四楼415室 杭州环保局下城分局

邮编:310004

联系人:俞工  

联系电话:85235982  85235643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下城分局

2018年11月1日

填写说明.doc

辐射安全评估网上上传操作.doc

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评估报告(2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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