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局系统开展失渎职风险排查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城区各分局、局直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失渎职案件频发。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了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降低了环境违法的入刑门槛,间接地对政府部门环境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监管失渎职风险明显加大。为进一步做好失渎职风险防控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局系统开展失渎职风险排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局机关、城区各环保分局、局直属各单位所有岗位。

二、排查内容

对照环保系统可能涉及失职、渎职犯罪的4种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详见附件1),排查各个岗位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失渎职风险。

三、时间安排

1、7月31日前,公职人员个人完成本职岗位失渎职风险排查,并填写调查表(附件2);

2、8月7日前,机关以处室为单位,城区分局和直属单位以科室为单位,对本处室(或本科室)公职人员所填写的调查表按岗位职权类别进行分类整理汇总,并组织集体讨论,完善防控措施。

3、8月13日前,各单位(处室)将本单位(处室)的调查汇总表(附件3)书面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统一报至局监察室。

四、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各单位(处室)领导要高度重视,要组建专门班子,对此项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和安排。

2、全面排查。要组织本单位(处室)所有岗位的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失渎职风险进行仔细排查。

3、认真研究。各单位(处室)要按岗位职权类别对本单位(处室)所有岗位的失渎职风险点进行分类和汇总,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

4、完善制度。各单位(处室)要根据排查汇总情况,找出管理漏洞,及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附件:1.涉及环保失渎职犯罪四种罪名详解

2. 环保系统失渎职风险调查表(个人)

3. 环保系统失渎职风险防控措施汇总表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8日


附件1

涉及环保失渎职犯罪四种罪名详解

根据刑法,涉及到环保系统的失职、渎职犯罪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滥用职权行为,一是表现为不正确行使职权;二是表现为超越职权。

也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即逾越职权,其特点是实施了按照其职务的规定不应当实施的行为,包括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在行使职权时,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或者蛮横无理,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对不同的问题做同样的处理或者对相同的问题作不同的处理,等等。不作为,即职务上的不作为,指不实施按其职务的规定应当实施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玩忽职守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所谓不履行职责,一般是指职责要求,应该作而不作,或者放弃职守,擅离职守;所谓不认真履行职责,一般是指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或者草率从事,应付了事。

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我国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法规对环境保护部门监管工作人员职责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徇私舞弊,在这里主要指捏造、隐瞒事实,伪造、隐匿证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2                   环保系统失渎职风险调查表(个人)

姓名:                     岗位:                  填写时间:

序号

职权类别

失渎职风险点(工作环节)

防控措施及建议


















附件3                 环保系统失渎职风险防控措施汇总表

单位:                                    填写时间:

序号

职权类别

失渎职风险点(工作环节)

防控措施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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