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杭环发〔2013〕110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度假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环境保护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6月8日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市环保局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职责,健全监督员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作用,推动全市环保政风行风效能建设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员的产生
监督员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相关部门、新闻媒体代表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人士中聘任。
二、监督员的条件
1.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原则性强,联系群众,清正廉洁,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及代表性;
2.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综合把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3.熟悉环保行风建设工作要求,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热心行风监督工作,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5.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监督员的任期
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或所在单位同意,可予以续聘。但续聘不得超过1次,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离开监督员岗位的,应及时将原监督员证交回市环保局。
四、监督员的职责
1.宣传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形势、任务、重大工作部署,以及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了解并反映全市环保系统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依法履职情况和政风行风效能建设情况;
3.收集、提出、反映人民群众对环保系统政风行风效能建设中的意见、建议,反映、转递人民群众的有关举报、投诉;
4.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与市环保局组织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政风行风监督检查和有关的专题调研;
5.办理市环保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监督员的权利
1.对被监督单位的行风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2.应邀列席市环保局以及被监督部门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听取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有权向被监督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行风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3.了解提出的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所反映、转递的举报、投诉的办理情况;
4.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获取与监督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环保法规、政策和行风工作任务要求。
六、监督员的义务
1.严格自律,注重形象,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借监督检查之便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提出不正当要求,不得借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或收受好处;
2.未经市环保局领导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被监督部门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相关采访;
3.严格遵守保密和回避原则,不得泄露涉及监督工作的相关秘密,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
4.无特殊情况,应积极参加市环保局组织的有关活动。
七、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经市环保局统一安排,以小组为单位,以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参检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必要时应主动出示监督员证。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并上报市环保局(监察室)。
八、监督员的管理
市环保系统行风监督员由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环保局纪检组监察室牵头负责日常管理,其他相关处(室)配合,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制定监督员工作计划,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明确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安排好有关检查活动;
2.加强与监督员的联系和沟通,主动为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
3.及时向监督员寄送有关文件和资料,便于监督员了解和掌握环保政风行风效能建设工作动态;
4.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5.对监督员反映和转递的政风行风效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相关处(室)和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措施,并抓好落实。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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