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厅排污权交易报批程序规定》和《省交易中心有偿使用和交易程序规定》(浙环函[2011]246号))

浙环函〔2011〕246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

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我厅制订了《排污权交易报批程序规定(试行)》和《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权交易报批程序规定(试行)

2.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程序规定(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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