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环函〔2011〕246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
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我厅制订了《排污权交易报批程序规定(试行)》和《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排污权交易报批程序规定(试行)
2.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程序规定(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