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环发〔2013〕17号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度假区环保局,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13〕12号)及浙江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提高环境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客观地反映环境现状,更好地服务于综合决策和环境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健全环境统计机构、队伍建设
强化归口管理与分工合作。市环保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归口管理和协调全市环境统计工作,局机关有关处(室)和有关直属单位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统计工作,并承担环境统计年报的环境管理表中的相关指标的收集、填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市环境监测中心承担环境统计技术支持工作,核实环境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市环境监察支队及各县(市)、区环保部门须设置环境统计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统计工作。
建立环境统计人员变动通报和岗位衔接制度。为保证环境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环境统计人员变动之前,应及时通报上一级环保局环境统计主管部门,同时做好环境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建立环境统计人员定期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环境统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需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参加统计局每年举办的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环境统计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举办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各级环保部门要重视企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要求企业配备相应的环境统计人员,组织企业开展环境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建设,指导、监督企业健全环境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
二、完善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体系
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维护和管理。“十二五”环境统计范围为工业源、生活源(含机动车)、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上一年度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名单、新建企业名单、关停企业名单和日常环境管理情况对重点调查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确定本年度纳入统计范围的重点调查企业名单。
加强减排核查核算与环境统计年报数据的衔接工作。环境统计年报要与减排重点行业全口径核算数据无缝对接,对火电、热电、钢铁、水泥、污水处理厂、造纸、纺织印染、农业等实行全口径核查核算的行业,要严格按照核算结果逐一落实到环境统计年报中。
建立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由分管局领导负总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牵头组织局污防处、生态处、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处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十二五”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进行环境统计年报数据集中会审。通过对统计数据年际间对比、指标间逻辑关系校验,并结合物料衡算等方法核实环境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及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对企业填报的统计数据切实加强数据源头把关。
三、加强环境统计数据的管理和应用
加强环境统计数据管理。各级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必须经分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各级环保部门使用环境统计资料,应以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应用。各级环保部门应每年编制本辖区环境统计年报,对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等领域开展统计数据分析,为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计划提供依据。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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