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贯彻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14762-2008),根据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机动车登记排放把关的通知》(浙公交网[2013]83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年7月1日起,在本市新购或转入本市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

二、在年7月1日前已购买或者已签订购车协议的符合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在完成注册登记。    三、在已从外地转出需转入本市的符合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在办理转入手续。

四、自年7月1日起,对新购或转入本市不符合国Ⅳ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市环保局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市公安局交警局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手续。

五、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org.cn)查询符合国Ⅳ标准的车型。    

特此通告。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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