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滨江区环保分局,各县(市、区)环保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热电(含电厂)、水泥企业:
为确保完成“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目标任务,有效控制区域大气复合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2〕146号)和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关于做好水泥企业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2〕83号)以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现就加快热电(含电厂)和水泥企业脱硝工程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热电(含电厂)和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改造
未完成脱硝改造的各企业2013年6月底前完成脱硝改造;9月底前完成调试验收工作。
1.合理使用燃料与污染控制技术相结合、燃烧控制技术和烟气脱硝技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脱硝改造。
2.电厂(热电)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00mg/m3。其中垃圾焚烧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50mg/m3。
3.水泥炉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320mg/m3。(国家对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有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
4.其他要求参照《杭州市燃煤电厂(热电)和水泥熟料脱硝工程实施计划》(杭减排办〔2011〕30号)执行。
二、调整水泥企业脱硝改造工作专项补助
由于调整了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排放浓度要求,根据低氮燃烧和SNCR改造的实际情况,对我市水泥熟料企业脱硝改造专项补助做相应的调整。
水泥熟料生产线市级财政最高补助标准: 4000-5000T/D线:135万元/线;2500 T/D线:120万元/线。如仍采用SCR等技术脱硝的,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50mg/m3的补助仍按《杭州市燃煤电厂(热电)和水泥熟料及其他窑炉企业脱硝改造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杭环发〔2011〕268号)执行。
按期不能完成脱硝改造任务的,逐月减少补助比例直至停止补助。
三、规范控制系统和烟气在线监测
脱硝设施应同步建设规范的分布式(集散)控制系统(DCS)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脱硝DCS系统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减排核查核算的具体要求,应包括脱硝设施运行控制要求能自适应性供氨调节即时锅炉负荷及NOx变化,氨量能自动调节,并包含所需全部参数的历史数据和曲线,操作界面至少应同时显示8条以上的相关曲线,有效数据须保存1年以上。原则上应将脱硝设施DCS系统与生产控制系统设置于同一集控室内。烟气CEMS系统应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CEMS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好烟气氮氧化物、流速等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
四、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监管
1.各企业应建立健全脱硝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制度,强化运行管理要求,提高运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2.各企业应做好煤量、替代燃料消耗量、熟料产量、脱硝还原剂用量等主要减排核算参数的定期统计工作,按要求定期上报脱硝DCS审核曲线、减排台账和报表。
3.各企业应确保脱硝设施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脱硝设施的运行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和监察,确保污染减排成效。
五、严格落实减排目标责任
对未能按期完成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予通报,并将暂停对该企业所属集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暂缓出具企业上市环保审核意见,企业环保行为分类降级;必要时应予停产整治。经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暂停产业政策确认,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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