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环科[2001]17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造纸工业(废纸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厅、局、行业办: 为促进我省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水污染治理技术进步, 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根据我省废纸类造纸工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水污染治理技术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环保总局《环 境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造纸工业(废纸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强制性地方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浙 DHJB1-2001 浙江省造纸工业(废纸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国家《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Z-1999)中废纸造纸部分。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造纸工业(废纸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浙江省造纸工业(废纸类)生产工艺和水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浙江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以及造纸工业(废纸类)现有成熟的清洁 生产工艺和水污染治理技术为依托,以控制造纸工业(废纸类)水污染物排放负荷为基点,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不同生产规模的浙江省造纸工业(废纸类)吨纸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 量、日均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吨纸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 本标准主要在以下方面对原标准作了调整:1、标准实施分设两个时间段,其中第一 时间段为治理的过渡时间段;2、与原标准(废纸类)指标值相比;CODcr、BOD5、SS和排 水量指标值均有所加严。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WPB2-1999中的废纸造纸企业部分。 本标准2001年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生产规模与时间段规定了浙江省造纸工业(废纸类)吨纸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日均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吨纸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造纸工业(废纸类)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浙江省造纸工业(废纸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废水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7488-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11901-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技术内容 3.1 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IV、V类水域和 GB3097中二、三、四类海域的造纸工业废水,应根据生产工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值。 3.2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城镇下水管网的造纸工业废水,应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水处理厂进管标准。 3.3标准值 2001年3月1日起,浙江省造纸工业(废纸类)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表1规定的标准值。 3.3.1生产规模在5万吨/年以下的废纸造纸企业在2002年12月31日前执行第一时间段标准值;在2003年1月1日后执行第二时间段标准值。 3.3.2生产规模在5万吨/年以上(含)及2001年3月1日后立项建设的废纸造纸企业直接执行第二时间段标准值。
表1 浙江省造纸工业(废纸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4 监测与实施 4.1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污水流量连续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4.2采样频率 按24小时为一生产周期,日常监测每4小时采样一次。 4.3排水量 排水量包括制浆和造纸生产排水量,不包括化学制备排水、间接冷却排水、厂区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量。 排水量和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4排污量的计算 企业纸与纸板产量以法定月报表为准。根据产品产量和测定的排水量及水污染物浓度值,计算企业吨纸平均排水量和吨纸平均污染排放负荷。 4.5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2执行。
表2污染物项目测定方法
5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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