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水体富营养化,保护和改善地表水和海洋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及替代洗涤用品,通告决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全省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二、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含磷洗涤用品是指:各类含磷织物洗涤剂(包括含磷洗衣粉、含磷液体洗涤剂、含磷皂粉、含磷洗衣膏等)、含磷餐具洗涤剂、含磷工业净洗剂以及其他含磷洗涤辅料产品。推广使用的洗衣粉执行GB/T13171-1997洗衣粉标准,其他无磷洗涤用品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其中五氧化二磷的总含量必须低于1.1%。
三、凡在我省市场销售的无磷洗涤用品,须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并在产品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无磷”字样。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洗涤用品不得在本省销售。
四、各地要组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禁磷”活动,自觉抵制含磷洗涤用品。
五、各级环保部门对无磷洗涤用品的销售、使用进行综合管理,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的联合检查;
经贸部门负责对销售企业的禁磷工作进行指导和落实;
工商部门负责对销售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技监部门负责对销售和使用单位洗涤用品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1月1日以后继续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环保、经贸、工商、技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七、各地应根据通告,制定当地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市场销售洗涤用品的监督管理,促进无磷及替代洗涤用品的销售和使用。
以上通告望遵照执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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