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
环发[2002]15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2]8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有关的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和项目,实现“十五”期间的污染控制目标,切实改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环境质量。 附件: 1、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2、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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