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实践
——第二届全国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最佳实践案例研讨会召开
为推动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推广优秀实践案例,加强城市之间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交流,5月28日——29日,由《环境保护》杂志社主办,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联合主办,淳安县环保局协办的第二届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最佳实践案例研讨会在千岛湖召开。国家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王炜、中国生态文明促进会主任胡勘平、公众环境研究中心马军、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王立德,以及来自地方环保部门的管理人员、研究环境信息公开问题的专家学者、非政府组织等相关人员7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就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第二届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最佳实践案例研讨会的主题是“加大监管力度,突出信息公开影响力”。此次研讨会旨在通过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的优秀实践案例分享,促进各地环保部门进一步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推广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最佳实践;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研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寻求解决途径。
在过去几十年中,世界各国都陆续将环境信息公开看作环境管理必不可少的手段,而环境信息公开也已成为推进我国政务信息公开和环境治理的关键问题。自2003年起,中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对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保障和规范。
2008年5月1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保护部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开始实施,条例和办法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行为和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标志着较为全面的环境信息依法公开新阶段的开始。2009年时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实施的第二个年头,在2009年进行首次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PITI指数评价基础上,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10年对中国113个城市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进行了第二次评价。
评价结果显示,2009-2010年,中国113个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水平总体继续提升,部分城市的公开状况明显改进,但环境信息公开的进展还不均衡,呈现出一定的分化趋势。日常监管信息公布依然较弱,企业级排放数据的公开依然明显缺失。但与此同时,一些创新的信息公开互动形式,如部分城市就环境管理与NGO展开互动等,也为环境信息公开的推进注入了新的活力。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