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建设项目管理处
审批项目编号:22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

提供以下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意见(复印件)。
3、杭州市市政监管中心颁发的排水许可证(或接驳确认书)。 

标准:资料完整、正确 
本岗位责任人:王奇志
岗位责任及权限:受理、咨询、服务  
办理时限:当天  
需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 无    
  
(2)审核
标准:

一、试生产(预验收)标准: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基本符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和批复意见;
2、项目主体工程和所有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各种条件具备试生产要求;
3、有完整符合规范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说明书、施工资料和图纸;
4、建设单位已制定防范和消除试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5、环境保护设施的操作人员已经专业培训,具有独立操作环境保护设施和处理故障的能力;  6、已按规范设置标准化排污口,并配备相应检测仪器和人员;
7、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或排入集中污水处理厂的证明;
8、已向可能受试生产污染物排放影响的单位、社区、生产经营者、住户等告知采用的环境保护设施和预期效果,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强度)、数量、地点、方式、去向、时间,受到污染物影响时减少影响的方法和措施,投诉途径和方式。

二、正式生产(验收)标准: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和批复意见;
2、环境保护设施的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已验收合格,有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图纸; 
3、项目主体工程能正常生产、所有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完成同步实际负荷试运行考核、其污染防治能力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
4、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及总量控制等要求;
5、建设单位有完善的保护环境的各种措施和制度,防范和消除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6、建设中受破坏的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复;
7、已向受污染物排放影响的单位、社区、生产经营者、住户等公示竣工验收环境监测结果。  

本岗位责任人: 王奇志 孔晓东 史湖军
岗位责任及权限: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办理时限:5日    
  
(3)复核
标准:无 
本岗位责任人:无 
岗位责任及权限:无 
办理时限:无 
  
(4)会签
标准:无 
本岗位责任人:无 
岗位责任及权限:无 
办理时限:无 
  
(5)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朱敏
岗位责任及权限:核准
办理时限:无   
  
(6)告知
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王奇志 
岗位责任及权限:受理、咨询、服务
办理时限:当天 
  
(7)投诉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局长公开电话:12369监察室:87232201
本岗位责任人:陈玉兰
岗位责任及权限:负责受理有关投诉,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办理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告知方式及时限:电话反馈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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